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弄**号**梯**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同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坂村壶公山寨公司参加聚餐喝酒,因被害人徐某某说其喝酒很嚣张一事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甲遂手持1把菜刀砍伤徐某某,又无故砍伤在现场喝酒的被害人陈某乙、沈某甲、叶某某、陈某丙四人,无故砍坏被害人翁某某的闽******小汽车、被害人沈某乙的闽******小汽车。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沈某甲不要求做伤情鉴定,被害人翁某某、沈某乙不要求做物价鉴定。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城港大道壶公山寨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家属于2019年9月30日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乙27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某1200元;向被害人陈某丙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翁某某85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赔偿被害人沈某甲损失1200元,赔偿沈某乙损失2300元。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叶某某、陈某丙、翁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6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辨认、勘验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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