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06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2018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以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武某某的黑色oppoA52手机出售至沽源县第二小学底商的“**手机维修”店,并将所得的80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经沽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武某某被强行出售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同等证言;
(三)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 被害人武某某陈述;
(五) 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六)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毓胜
检察官:刘秀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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