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街道**村**号。1995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5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半月;2009年10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8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现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车行驶至S320某某村路段时,所驾汽车与被害人吴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奥迪车发生碰撞,陈某甲见没人下车便直接驾车驶离现场。吴某某发现后驾车追上陈某甲并将其逼停并向陈某甲讨要说法,被告人陈某甲认为吴某某啰嗦,对着吴某某就是拳打脚踢,吴某某被送医治疗后。陈某甲委托陈某巳与吴某某的亲戚左某某从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甲赔偿吴某某医药费、修车费共35000元。2019年8月22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在2013年1月31日伤情进行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损伤致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2、2013年3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路施工工地上,见被害人陈某辰开着铲车在推土方,认为陈某辰作为外村人某某村施工遂心生怨恨,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陈某辰铲车的车窗玻璃砸坏,后又爬上铲车将陈某辰从车上拽下,陈某辰被迎面摔下,胸部被重重磕在地上,陈某甲还对陈某辰在地上进行了拖拽。后陈某辰打电话喊来其弟弟陈某乙,陈某乙到达现场后背着陈某辰送医治疗时,还被陈某甲拦着不让走,后经在场人员劝告才后让陈某乙走。因伤势过重,陈某辰先后在茶陵县中医院、株洲市省直中医院治疗。后陈某甲经肖某辛等人调解,与陈某辰达成协议,赔偿陈某辰7万元。2019年9月4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辰2013年3月29日受伤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陈某辰损伤致左第3-11肋骨折并胸腔积液鉴定轻伤一级;左锁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左髂骨翼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3、2014年3月份,在某某村村委换届之际,被告人陈某甲欲竞选某某村村主任一职,但陈某甲知道自己竞争不赢村书记肖某辛,便想通过找肖某辛的麻烦逼其退出村主任竞选。于是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借着酒劲来到肖某辛家中,向肖某辛大声呵斥并欲上前殴打肖某辛,被在场人拦住,后又用力拍打肖某辛家的茶几,肖某辛见陈某甲咄咄逼人,威胁自己,同时明知陈某甲在某某村的势力,担心自己人身安全,于是被逼妥协,在邻近换届选举时退出了村主任的竞选,被告人陈某甲如愿当选村主任一职。
4、2017年下半年村委换届时,被告人陈某甲因之前受过刑事处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九不选”对象,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后陈某巳当选某某村村主任。陈某甲对此一直不服气,耿耿于怀,为能重新回村委会工作,陈某甲先后到利民办事处谭某丙办公室、陈某巳家中以及村委会闹事,迫使某某村村委会重新聘请其到村委会工作。陈某甲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陈某巳的工作生活及利民办事处和某某村村委会的工作秩序,对基层政权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份一天下午2时左右,陈某甲冲到下东某某村村委找陈某巳,对着村委办公楼的卷闸门进行踢踹,边踢边大声叫骂陈某巳,在将村委的卷闸门踢坏之后仍不见陈某巳回应,又冲到陈某巳家,将大门踹开后对陈某巳大声辱骂,并大力拍打桌子威胁陈某巳,后又拿起陈某巳家的藤椅准备去打陈某巳,后被陈某子拦住,陈某甲在陈某巳家闹了10多分钟后被陈某子劝回家。当天下午上班时,陈某甲又来到村委会,在村委会碰到陈某巳时又用手指着陈某巳大声辱骂,后用手箍住陈某巳的脖子要打陈某巳,被闻讯赶来的陈某丁以及陈某甲的妻子贺某某拦住,两人将陈某甲拉回家。事后,陈某甲对踢坏村委会的卷闸门、在陈某巳家中及村委会前坪找陈某巳大吵大闹,辱骂陈某巳的事进行检讨道歉,后来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丁请人将村委会的卷闸门修好。
(2)2017年8、9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陈某甲借着酒劲窜至陈某巳家找其麻烦,在陈某巳家中就对陈某巳大声辱骂,陈某甲如火冲天,多次拍打陈某巳家的桌子,要殴打陈某巳的样子,并用手指着陈某巳辱骂。陈某巳见陈某甲气势汹汹,不敢做声。陈某甲在陈某巳家对陈某巳辱骂、吵闹、拍打桌子近两个小时,后来陈某丁等人过来劝解陈某甲,强行将陈某甲劝离陈某巳的家。
(3)2017年10月份一天下午工作时间,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冲到利民办事处党委书记谭某丙的办公室,以谭某丙兑现诺言为由,质问谭某丙为什么没有让他返聘到村委会工作,并在办公室用力拍打桌子指着谭某丙鼻子辱骂,威胁要当村干部就一定要当,否则谁也别想搞得成,陈某甲在办公室大声的对谭某丙进行辱骂,影响了利民办事处正常的办公秩序,后被利民办事处工作人员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线索核查回复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陈某丙、陈某甲、肖某丁、肖某戊、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谭某甲、罗某某、陈某辛、贺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陈某壬、左某某、刘某乙、裘某某、陈某癸、陈某丁、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寅、肖某己、肖某庚、谭某乙、陈某卯、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巳、吴某某、陈某辰、肖某辛、谭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恐吓、辱骂、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2份;
4.换押证各1份;
5.量刑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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