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因闲在家中无事,为了挣钱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加"上家"好友,在"上家"的介绍下了解到通过多卡宝挣钱的途径。陈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其妻子王某甲的淘宝号购买了51台多卡宝,后在京东商城、拼多多上购买了路由器、USB充电器等设备,在其家中利用多卡宝架设电话网,在"上家"的指导下利用"上家"给其邮寄的注册卡、流量卡、电话卡将多卡宝激活使用。2020年3月17日至3月19日,陈某甲每日将多卡宝等设备开机供"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使用。陈某甲因担心被警方查到,同年3月20日将网络撤下,在从固安返回承德的长深高速上将架构设备扔在途中。陈某甲在使用多卡宝设备期间,共计从"上家"处非法获得人民币74,39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手机卡托87个、中国电信5G手机卡100张、USB电源及电源线1台、网线51根、多卡宝配套数据线49根、华为路由器14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物联网专用卡47张、手机卡59个、SIMBOX多卡宝51台、工商银行卡1张、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缴款收据、快递单、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非法获利74,391.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秀荣
检察官助理:杨宏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3张;
4. 涉案物证和涉案款缴款收据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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