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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及现住址为:阳春市**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月**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从2014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另案起诉)、陈某丙(已判决)先后在阳春市春城头堡村委会新朗村杨某某屋内、上朗村吴某某屋内等地点开设赌场,由杨某某发牌、抽水,陈某甲和陈某丙负责买水和香烟等工作。该赌场以“撑船仔”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至少10元,上不封顶,每局“抽水”10-200元不等,共开设赌场不少于一个月,陈某甲个人获利不少于20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由于欠杨某某等人赌债,吴某某于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在银朗酒吧门口、东湖绿道以及隆海山庄附近的灯芯塘桥头位置被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等人逼迫签署一张欠条。为了对吴某某施加压力,杨某某在去灯芯堡的路上打电话通知陈某丙、陈某甲到现场向吴某某讨债。陈某丙、陈某甲到场后,二人用拳脚踢打吴某某,吴某某依然拒绝签署欠条,杨某某等人见吴某某拒绝签名马上开始殴打吴某某,期间陈某甲有劝阻行为。吴某某不堪对方的殴打遂跳进河里,陈某丙也马上跳进河里将吴某某抓住,杨某某、陈某甲等则去到河对岸堵住吴某某去路,后吴某某被带回到桥头位置。吴某某害怕丁某某等人继续对其殴打,被迫签署了86000元的欠条。吴某某签完欠条后,杨某某等人才准许吴某某离开现场。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协议,陈某甲赔偿吴某某2000元,吴某某对陈某甲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索取赌债,采取胁迫、挟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在非法拘禁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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