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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在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10月间,同案人林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为“皇冠888”赌球网站代理,以竞猜现实足球比赛输赢、比分等为赌博方式,采取线上投注、线下资金结算的“信用盘”模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徒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姚某某、郑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赌资达数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3月至10月间,在吴某某指使下帮助吴某某每周通过账号登录“皇冠888”赌球网站查看赌徒投注输赢情况后与林某甲聘请的林某乙(另案处理)核对账目并上报吴某某,每月从吴某某处获取报酬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共计获取报酬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网站截图、结算明细、银行流水、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姚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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