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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初中文化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楼**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陈某澄,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西区**号,现住东莞市**镇**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欧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村**号,现住南街镇碧陶花园H梯2层***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欧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现住广宁县**街镇**栋**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刘某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现住广东省肇庆市**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钟某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四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何某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路**号**院,现住广东省东莞市白沙五村庙角住宅区十巷一号***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郑某灿,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社区**号**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四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街道**路**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中专,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幢**楼**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号**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梁某嫦,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号,现住南东二路35号城信宿舍大楼***房(车背垌农信社第一幢)。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雷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四会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梁某冰,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路**号**幢**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等1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澄、李某甲合股经营代理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收单,并约定按投注额上线网站庄家占70%,陈某甲、陈某澄、李某甲合股股份占30%(每人各占10%)的比例结算赌资。确定股份后通过上线庄家(微信号:番茄炒蛋东),取得网站代理,由陈某甲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支付与下线结算赌资,李某甲负责对数和与上线沟通,陈某澄负责网站维护,之后陈某甲通过上线取得了网站的SSDD3及cvb669两个网站代理账号,然后将SSDD3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被告人欧某兰、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灿(其中两人一个分账号)使用,将cvb669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欧某甲、刘某洪、梁某嫦使用,另外还开了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被告人何某南) 和“bEn”(被告人卫某某,是通过被告人钟某锋转发)使用,让他们收取下线六合彩赌博人员投注,由他们汇总投注数后,登陆上线网站赌博六合彩。至2019年11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到下线同案人投注款2515572元,通过微信支付下线同案人渔利、中奖奖金1996522元,涉案赌资合共人民币4512094元。其中陈某甲陈述陈某澄只是参与了网站的SSDD3账号股份,cvb669账号股份没有参与;另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何某南) 和“bEn”(卫某某,是通过钟某锋转发)使用的股份,陈某澄也没有参与股份。另外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与微信昵称“云某某”“ 国某某” 另组六合彩外围码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440186元。故被告人陈某甲涉案赌资为4952280元(4512094元+440186元),合共获利为人民币144193.54元。

2、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澄合股经营代理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收单,并约定按投注额上线网站庄家70%,他们合股股份占30%(每人各占10%)的比例结算赌资。确定股份后通过上线庄家(微信号:番茄炒蛋东),取得网站代理,由陈某甲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支付与下线结算赌资,李某甲负责对数和与上线沟通,陈某澄负责网站维护,之后陈某甲通过上线取得了网站的SSDD3及cvb669两个网站代理账号,然后将SSDD3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被告人欧某兰、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灿(其中两人一个分账号)使用,将cvb669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被告人欧某甲、刘某洪、梁某嫦使用,另外还开了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被告人何某南) 和“bEn”(被告人卫某某,是通过钟某锋转发)使用,让他们收取下线六合彩赌博人员投注,由他们汇总投注数后,登陆上线网站赌博六合彩。至2019年11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到下线同案人投注款2515572元,通过微信支付下线同案人渔利、中奖奖金1996522元,涉案赌资合共人民币4512094元。其中陈某甲陈述陈某澄只是参与了网站的SSDD3账号股份,cvb669账号股份没有参与;另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何某南) 和“bEn”(卫某某,是通过钟某锋转发)使用的股份,陈某澄也没有参与股份。另外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与微信昵称“云某某”“ 国某某” 另组六合彩外围码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440186元。故被告人李某甲的涉案赌资为4952280元(4512094元+440186元),合共获利为人民币184000.54元。

3、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澄伙同李某甲、陈某甲合股经营代理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收单,并约定按投注额上线网站庄家70%,他们合股股份占30%(每人各占10%)的比例结算赌资。确定股份后通过上线庄家(微信号:番茄炒蛋东),取得网站代理,由陈某甲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支付与下线结算赌资,李某甲负责对数和与上线沟通,陈某澄负责网站维护,之后陈某甲通过上线取得了网站的SSDD3及cvb669两个网站代理账号,然后将SSDD3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欧某兰、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灿(其中两人一个分账号)使用,将cvb669账号分拆三个分账号发送给欧某甲、刘某洪、梁某嫦使用,另外还开了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何某南) 和“bEn”(卫某某,是通过钟某锋转发)使用,让他们收取下线六合彩赌博人员投注,由他们汇总投注数后,登陆上线网站赌博六合彩。直至2019年11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微信收到下线同案人投注款2515572元,陈某甲微信支付下线同案渔利和中奖奖金1996522元,合共4512094元。其中陈某甲陈述陈某澄只是参与了网站的SSDD3账号股份,cvb669账号股份没有参与,另两个会员账号给微信昵称“A天道酬勤”(何某南) 和“bEn”(卫某某,是通过钟某锋转发)使用的股份,陈某澄也没有参与股份。故被告人陈碧澄涉案赌资为: 1708868元(欧某兰1296773元+郑某灿96040元+陈某乙217585元+陈某丙98470元)。另外被告人陈某澄还收取他人赌球投注登陆网站赌博,涉案赌资为274988元(陈某挺149139元+陈某基56181元+张某超69668元)。故被告人陈某澄涉案合共赌资为人民币1983856元(1708868元+274988元),总计获利渔利为人民币34349.39元。 

4、被告人欧某甲从2016年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3日案发。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来558830元,支付陈某甲微信872833元,合共赌资人民币1431663元,合共获利为人民币42949元。

5、被告人欧某兰从2019年5月从新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并将收取的投注单登陆到由欧某甲提供的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进行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3日案发。经其本人通过计算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552627元,支付陈某甲微信744146元,合共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296767元,合共获利为人民币31000元。 

6、被告人刘某洪从2016年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3日案发。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398178元,支付陈某甲微信376236元,合共人民币774414元。其中有100000元属个人借款数额,合共赌资为674414元,合共获利为42750元(抽头渔利20808元、投注赢钱21942元)。 

7、被告人钟某锋从2017年10月份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7月份。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169160元,支付陈某甲微信138258元,合共赌资为307418元。合共获利为40902元(抽头渔利10000元、投注赢钱30902元)。 

8、被告人何某南从2018年年底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53177元,支付陈某甲微信69417元,合共赌资为122594元,合共为2550元。

9、被告人郑某灿从2019年4月开始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结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42460元,支付陈某甲微信53580元,合共赌资为96040元,合共获利为40000元。 

10、被告人卫某某从2019年4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7月份。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45020元,支付陈某甲微信71296元,合共赌资116316元,合共获利为56257元(抽头渔利11237元、投注赢钱45020元)。 

11、被告人陈某乙从2018年8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140155元,支付陈某甲微信77430元,合共赌资为217585元,合共获利为70825元(抽头渔利8100元、投注赢钱 62725元)。

12、被告人陈某丙从2018年5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37530元,支付陈某甲微:60940元,合共赌资为98470元,合共获利为39480元(抽头渔利为1950元、投注赢钱37530元)。

13、被告人李某乙从2019年2、3月开始与陈某甲、李某甲组成微信群,接受“云某某”、 和“国某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单,输赢按陈某甲占4成,李某甲、李某乙各占3成,直接开设赌场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李某甲及下线人员的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31515元,支付陈某甲微信82441元,赌资为113956元。收到李某甲微信转来36141元,微信支付李某甲64110元、支付宝支付李某甲62864元,赌资为163115元。故被告人李某乙赌资合共为440186元,获利合共为90833元。

14、被告人梁某嫦从2018年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在其上线陈某甲提供的香港六合彩非法网站处,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登陆赌博,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陈某甲微信转来49385元,微信支付陈某甲101436元,合共赌资为150821元,合共获利为61000元。 

15、被告人雷某甲从2017年6、7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并将投注款通过微信转向其上线刘某洪、雷某乙处投注,从中收取投注额的10%的渔利。 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刘某洪、雷某乙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合共收到其下线参赌人员赌资总计364697.61元。 

16、被告人廖某某从2018年3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并将投注款通过微信转向其上线欧某兰处投注,从中收取投注额的2-10%不等的渔利,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上线欧某乙兰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欧某兰微信转来119995元,支付欧某兰微信133242元,合共赌资为253237元,合共获利为15194元。

17、被告人梁某冰从2017年5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并将投注款通过微信转向其上线欧某兰处投注,从中收取投注额平均5%的渔利,并通过其手机微信与上线欧某兰手机微信交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单的赌资,直至2019年11月12日。经其本人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计算,总计收到欧某兰微信转来147591元,支付欧某兰微信148342元,合共赌资为295933元,合共获利为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澄、欧某甲、欧某兰、刘某洪、钟某锋、何某南、郑某灿、卫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梁某嫦、李某乙、雷某甲、廖某某、梁某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澄、欧某甲、欧某兰、刘某洪、钟某锋、何某南、郑某灿、卫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梁某嫦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等1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廖某某、梁某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等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澄、欧某甲、欧某兰、刘某洪、钟某锋、何某南、郑某灿、卫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梁某嫦、雷某甲、廖某某、梁某冰等17个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刘某洪、钟某锋、廖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南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甲、欧某兰、梁某冰现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李某乙、陈某乙、陈某澄、卫某某、郑某灿、雷某甲、梁某嫦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4.《量刑建议书》68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6.相关被告人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表;

7.陈某甲、李某甲、陈某澄涉案赌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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