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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州市海珠区***********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利,于2018年10月5日通过上家陈某乙(在逃)获取一个私彩网址链接,然后用登记的账号及密码在赌博网站登录,通过微信账号18934008000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私彩,并通过支付宝1353372****与陈某乙结算赌资。陈某甲微信好友“*”、“***”、“*”、“****”、“****”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投注私彩号码。 2019年5月22日,陈某甲江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座***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陈某甲持有的赌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经核实,陈某甲向陈某乙支付宝转账金额为194748元, 陈某乙向陈某甲支付宝转账金额为95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资二百元、手机四部、IPAD一台、手提电脑一台、密码器一个、U盘一个、银行卡1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流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统计、指认材料、林某某残疾人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政府职能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群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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