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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39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8月31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甲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名为“tbb粉丝团”的亲友圈,并召集赌客进入该亲友圈,以上海敲麻或者上海百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抽头渔利。经查证,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该亲友圈内赌客进行赌博的赌资合计人民币239,20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毛某某、蔡某某、黄某甲、赵某某、尹某某、高某甲、殷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贾某某、魏某某、李某丙、黄某乙、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APP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使用微信结算赌资、支付台费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曹某某、周某乙、孙某某、高某乙的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部分涉案参赌人员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手机予以扣押的情况。

5.相关APP界面截屏、赌博输赢记录截屏、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屏,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APP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结算赌资及支付台费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电子数据及数据提取情况,证实涉案赌场内赌客的赌资金额情况。

7.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及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9.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

检察官助理:刘轶卿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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