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泸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陈某乙在位于泸县玉蟾街道文星街83号门市内开设鱼儿机、草花机等供他人赌博。后因陈某乙患病住院治疗,由其女儿陈某甲实际负责经营管理。(陈某乙已于2018.2.12死亡)
2016年5月11日16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文星街83号门市查获2台草花机,1台六柄鱼儿机,5台已损坏的草花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因怀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陈某甲持有的八台游戏机予以收缴。
2016年7月29日下午15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在该门市内查获一台八柄鱼儿机、八台草花机、八台老虎机。经查,系陈某甲设置上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在该门市内查获一台六柄“鱼儿机”和九台“草花机”(一台不能使用,未扣押)。经查,系陈某甲设置上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2016年7月29日系在该游戏室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10月18日系在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室及控制服务员后,服务员将游戏室被查获的情况通知陈某甲,陈某甲在明知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室的情况下,前往游戏室配合清点游戏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在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达38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2016年7月29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2016年10月18日在明知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室的情况下,前往游戏室配合清点游戏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270****;
2、侦查卷宗四册41+138+96+2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陈某甲取保候审相关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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