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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69********,天津市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陈某乙(另案处理)租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名洋湖C区30号大棚,以麻将牌为工具,以“二八杠”形式招徕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雇佣多人在赌场内外从事放哨、收取抽头款、保洁等工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胡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俵分该赌场的抽头钱款牟利,陈某乙每日收取固定房租。直至同年11月21日23时许,上述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72509元、港币2600元(折合人民币2208.7元)、麻将牌1副、红色塑料水箱1个、验钞机1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伙同多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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