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村**号,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游戏软件房卡后,组建微信群并拉人入群,组织孙某某、王某某、修某某等群成员通过“**”游戏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9390元。此外,陈某甲还通过向郝某某、于某某等人售卖“**”游戏软件房卡,以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234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一百六十二页;
3、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4、补充材料五页;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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