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亚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决)等人经合谋后,在陈某乙的家中合股开设“番摊”赌场,其中陈某乙出资7000元占两股份,陈某丙出资10000元占两股份,被告人陈某甲出资10000元占一股份。赌场由陈某乙、陈某丙负责“盖摊子”、“推摊子”,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做贺利”,当晚有十几个人到该赌场参赌。该赌场开至3月8日凌晨,一共获利约14000元,陈某乙、陈某丙各分得红利56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分得红利28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经合谋后,在陈某乙的家中合股开设“番摊”赌场。由于当晚赌场亏本,因此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丙另出资17000元人民币作为赌场赌本。该赌场开至3月9日2时许,共有十几个人到场参赌,当晚赌场一共亏损39000元。
3、2020年3月9日晚至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在廉江市平山岗村社坛处合股开设“番摊”赌场,共合股45000元人民币作赌本。该赌场开至3月10日5时许,共有约二十个人参赌,当晚赌场一共亏损35000元。
4、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程某某等人经合谋后,在村民陈某丁的鸭塘屋处合股开设“番摊”赌场。由于赌场亏本,因此陈某乙出资7000元人民币作为赌场赌本。该赌场开至3月11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程某某、唐某某、参赌人员陈某戊、陈某己、庞某某、刘某某、陈某丁、陈某庚、杨某某、陈某辛等人,并扣押到“摊板”、“摊杯”、“摊鞭”、“摊子”等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28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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