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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筋竹镇筋竹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父亲经营的**商店二楼,并提供桌椅、扑克等工具,聚集李某杰、曾某斌、莫某坤、陈某林等人与其一起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陈某甲从中抽头渔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工具,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某某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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