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市**区**镇**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初至7月1日,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巨屿、珊溪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非法获利。其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去赌场放倒款给张某某等人,放倒款金额达17万元以上,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1日在安徽省合肥铁路六安站候车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交易原始凭证、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单、银行卡取款凭条、住宿登记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字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爱武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5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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