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将一些老旧的麻将台和一张自制的简易四方形木桌子摆放在广西桂平市**镇**村其家中两个房间内供人赌博使用,其中麻将赌博的房间可供8人同时参赌,扑克牌赌博房间可供20人左右同时参赌,不断吸引村中及附近的外来人员前来参赌,逐渐形成赌场,赌场以赌麻将和扑克“六宝”形式进行,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每日成场,每天持续时间从中午12时至17时左右,每天均吸引20多名赌徒参与赌博。2020年4月28日,陈某甲继续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参与赌博的赌徒予以治安处罚。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从其开设的赌场中共获利人民币2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黎天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