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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南区陈店镇**村**篮球场大埕一木棚开设“暗宝”赌摊,并雇用杨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赌摊帮忙。同年4月6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场,现场抓获杨某某、陈某乙,查处赌具“暗宝”2个、赌资人民币10307元等物。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陈店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刚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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