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村竹排路东**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林某甲(在逃)在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村**竹排路一老厝开设一以“杀公猪”的赌博方式的赌场。招引周边村民到场参赌。由林某甲在附近负责望风,陈某甲负责抽水。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抽水”渔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29日2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谢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谢某乙、万某某、盘某某(以上六人均以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3300元,收缴赌具扑克牌11副,蓝色塑料“抽水”篮子1个,红色塑料椅子6张,木质桌子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盘某某、万某某、谢某乙、谢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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