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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村**路**号,住浙江省武义县**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田某某、蓝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武义县***、武义县与松阳县交界处***、***附近山脚田地等地开设赌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比大小的形式,召集参赌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陈某甲和田某某合占赌场五成股份,王某某占赌场三成股份,蓝某某和章某某各占赌场一成股份。该赌场开设半个月左右,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陈某甲获利6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在武义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章某某、蓝某某、潘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滕瑜群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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