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乡**村。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至8月2日,陈某乙(已判)在瑞安市湖岭桂峰山上、六科山上、方庄章坑村等地摆设赌场供人赌博7天共9场,平均每场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余元,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4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上述赌场接送赌客4天,获利人民币约800元。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金某甲、陈某乙、项某某、杨某某、林某甲、何某某、林某乙、卢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金某乙、林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馨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1358752****)。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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