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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转报上家押注以从中获取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收取参赌人员黄某某、陈某乙等人赌资累计人民币10万元,非法获利6千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六合彩图纸等;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3.证人证言:陈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他人“六合彩”押注并转报获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鹏

检察员:王 强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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