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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漳平市**镇**村**号,现住漳平市**街道**广场**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2020年6月18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街道**路**号**店铺或在位于漳平市**镇**村**号家中,以每周人民币2000元受雇于凌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凌某某所提供的手机登录网址为“13813.co”的“利胜”赌博网站,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网址为55319122-789.cp168.ws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活动提供上下分充值、投注及资金结算等服务;自2019年11月1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开始帮助凌某某管理该赌博网站。截止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街道**路**号**店铺内被查获为止,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支付宝名称为“林美香”、“朱小霞”、“*永维”等支付宝账号和微信昵称为“大黄蜂”、“极速(没回谈语音)”等微信账号,通过发送收款二维码给玩家等方式接收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6名参赌人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720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提取的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搜查、扣押笔录、微信、支付宝截图、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提取的手机检查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受雇于他人组织人员到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接收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200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漳平市**街道**广场**幢**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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