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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晋安区斗门新村接受赌徒下注“六合彩”,收取赌资。至2019年10月29日被查获,被告人陈某甲累计销售“六合彩”约9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帆布包、手机、现金等物证; 

2.六合彩图纸、生肖灵码图、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明细、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查询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刘某某、游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累计金额9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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