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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1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退回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菜市场附近二楼的出租房内坐庄,非法收受陈某乙、吴某某等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转投给上家同案人“吓某某”(另案处理),并以揽注金额的2%作为报酬从中非法谋利。

2018年12月6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菜市场附近一二楼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扣押OPPO R9s手机一部和六合彩记账单17张。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21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的手机、记账单等;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214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莉莉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79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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