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小蒋”(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四叉路卫生院旁一民房二楼提供麻将机开设赌场供赌徒赌博,并按每次每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堂金”。赌场经营数日后,同案人“小蒋”因故退出合股,此后赌场由被告人陈某甲独自经营,并借钱给蔡某某、陈某乙、郑某某、“孙某某”、“小四”、“小胖子”、“吓付”等多名赌徒吸引赌徒赌博。2019年5月3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和赌徒蔡某某、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扣押全自动麻将机2台,麻将2副、账本2本等物。经查,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20日借款给赌徒的赌资为317500元,抽头渔利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乙、翁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赌资共计317500元,抽头渔利共计1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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