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2011年5月1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8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4日因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赵某某(已刑拘)等人处获得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账号及筹码,并接受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16万元左右。其中,出码给陈某乙11万元左右(含代理号2万元)、陈某丙2万元左右、徐某某3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9日,陈某甲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部分犯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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