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2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00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甲的棋牌室设置网络百家乐,供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在ipad上投注赌博。陈某甲另分别向王某乙、陈某乙提供网络赌球账号,供两人赌博。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棋牌室开设网络百家乐及向他人提供网络赌博账号接受投注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陈某甲、证人陈某乙住处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到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予以扣押。
3.证人陈某乙手机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向其发送网络赌博账号的事实。
4.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民警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的经过。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棋牌室开设网络百家乐及向他人提供网络赌博账号接受投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