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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号。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0年3月20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1月16日减刑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9年12月2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某、张某某(已判处)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先后在华宁县青龙镇**村、**老村、**村、**村、**村、**村、范**村、**村等多处民宅或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邀约豆某某等数十名赌徒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100余人次,胡某某、陈某甲等人从中获利,该利润用于支付赌徒小家费、成员工钱、开设赌场日常费用及供团伙成员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淑芝

检察官助理:曾志雄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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