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至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平阳县万全镇**小区**幢**号辅助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元。2020年12月2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赌博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33人,扣押赌资人民币11726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已于2020年12月3日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等34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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