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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号,暂住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姐”)及其丈夫柯某某(在逃)开始与杨某甲(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福田区****棋牌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由上述四人轮流看管。以每日500、600元不等的工资招揽曾某某、陈某乙、胡某甲、刘某甲、龙某某、张某甲、朱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兑换筹码、水卡(用于赌场“抽水”获利)、供应赌博人员饮食及“顶角”。2019年4月份,因**棋牌室装修,杨某甲租下本市福田区******楼并注册登记成立**棋牌室,继续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廉江市公安局横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水卡及筹码卡若干张、麻将一副、手机十一部;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材料,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赌档人员关系图,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甲、曾某某、胡某甲、朱某某、龙某某、聂某某、邓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张某丙、杨某丁、陈某丙、刘某乙、隆某某、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胡某乙、刘某丙、黄某某、钟某某、刘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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