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毛某某、吴某某、陈某丁(均另案处理)及陈某戊、邓某某、陈某戌、“亚通”(均在逃)等人在廉江市**镇**沙场空地及**村的一间平房处开设“三公”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毛某某、吴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邓某某、陈某戌、“亚通”等人通过在赌场内工作、参与赌博等方式入股。该赌场每日有20多人到场参与赌博,平均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多元,每位股东每日平均分得人民币1000多元。在此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0元,参赌人数累计200人以上。

2020年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处,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0700元及赌博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7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