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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上家陈某乙(另案处理)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多次提供给冯某某、鲁某某等人下注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 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鲁某某、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官 陈  锡

检察官助理 黄姜娈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48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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