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路下*组*座*座*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路下*组***座*号的住宅中,提供赌具麻将牌一副供人赌博,每次从中抽取人民币60元的不法利益。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陈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四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获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1440元;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材料;3.证人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有的证言;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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