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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牛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口九斗住宅区二巷1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晚上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毫(已被不起诉)、陈某丙潮(已判刑)等人在潮南区陈店镇陈围小学门口开设一“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在该赌摊负责“望风”。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现场抓获同案人陈某丙潮,扣押赌资840元某某赌具“鱼虾蟹”一套。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永汉、陈某丁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丙潮、陈某乙毫的某某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五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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