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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楼的汕头市**公司内,提供自动麻将机及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给参赌人员以“推倒胡”的形式参与赌博,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陈某甲以向每盘自摸糊牌的参赌人员抽水的方式从中牟利。该赌场经营时间自每日下午至次日凌晨结束,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代参赌人员居间结算赌资。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代参赌人员陈某丙林某甲陈某丁刘某某林某乙陈某戊居间结算赌资合计162560元,参赌人员陈某丁刘某某通过微信结算赌资41550元。据被告人陈某甲交代,其从中牟利9000元。

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丙、林某甲、陈某丁、刘某某,并缴获赌资共33100元、赌具麻将牌1副及扑克牌5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对开设赌场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丁、陈某丙、林某甲、刘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529

附件: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查扣物品见清单,随案为证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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