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软件“乐清麻将花”组织他人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大赢家头薪3-6元不等,共抽取头薪至少134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倪某甲、倪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甲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陈某甲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检察官助理郑伟中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涉案手机叁部(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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