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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琼崖海南麻将”、“天天爱海南麻将”棋牌游戏软件上购买房卡开设房间,利用“闲聊”、“默往”等聊天软件建群拉人到房间参与赌博并从中牟利。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甲开设赌场案涉及的参赌人数为235人,涉赌的资金金额为5988325.97元,获利金额为155098.24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东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手机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  8 27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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