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儋州那大欢乐频道电玩城法定代表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花园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5月份设立儋州那大****电玩城,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出资购买13台电玩机(其中六狮国王8台、决战万圣夜2台、推币机3台)放置在儋州那大****电玩城内用于经营电玩和开设赌场。2019年年底,陈某甲聘请温某某(因本案已另案起诉)担任赌场经理,负责使用微信收取赌客赌资和给赌客兑换现金结算,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林某某(尚未到案)用于收、付款结算赌资。
该赌场自2019年12月份开始经营,2020年1月3 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温某某和其他服务员及赌客数十人,查扣赌博机13台、手机3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赌场由温某某负责使用微信收取赌资,2019年12月份共计人民币308502.21元,2020 年1月份共计人民币41100元,合计人民币349,60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13台、手机3部、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租赁合同、在逃人员登记表、温某某指认微信账号、前台赌客扫码上分使用的手机交易账单截图、温某某与林某某的2个微信(昵称:星某某、南港某某)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赌客陈某乙和牛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情况、起诉书;
3.证人符某某、牛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钟某某、金某某、谢某某、陈某丙、郭某某、陈某丁、陈某戊、何某某、韦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同案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机1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收取的赌资合计人民币349,602.2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审查起诉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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