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逮捕。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8日23时许,民警前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新朗仔七**巷1号一楼**小店检查,现场查获一“三公”赌档,抓获涉赌人员41名,扣押赌资76530元人民币及赌具扑克牌一副。经审查,该赌场场地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贺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提供,尹少华尹某某、刘某甲、刘宝刘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成、谭某甲、刘某丙乙(以上已判决)于2014年8月18日在该处开设“三公”赌档,谭某乙、陈世康陈某乙(二人已判决)负责发牌、抽水,刘某丙(已判决)负责看场,李某某(已判决)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蒋某某、金某某(二人已判决)负责记数。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华环一**路144**号东吴创意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少华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无视国法,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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