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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1日,陈某乙(已判决)在支付宝建立赌博群,雇佣谷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甲从事发包手、理手等工作,以“二八杠”比大小的形式组织周某甲、朱某某、陈某丙等人在群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群内充当发包手、理手,帮陈某乙抽取头薪共计2702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赌博群截图、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谷某某、潘某某、施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阮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缪某某、吴某某、周某乙、周某甲、朱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丁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婷婷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1865839****;

2.案卷零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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