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绰号“捞二”,198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同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市场**西侧处利用骨牌作赌具,设定赌“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张某甲、冼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袁某甲、袁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参赌。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市场**西侧处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治安出入境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甲、 冼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袁某甲、陈某戊、袁某乙、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6、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7、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8、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设定赌博方式,为赌博提供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8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四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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