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住所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1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等地,通过微信接受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投注六合彩,数额计人民币54747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手机一部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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