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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叶某甲(另案处理)在聊天中得知叶某甲有收取“六合彩”投注。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叶某乙、苏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投注的六合彩码单再转报给叶某甲,共计人民币284861元,并以投注金额的1%向叶某甲收取回水钱,总共获利3000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西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接受他人赌资,共计人民币2848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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