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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期**号楼**室,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路**号店面“棋牌室”内开庄销售“私彩”,通过收取买家的投注进行对赌以此非法获利。被告人陈某甲总共开设赌场销售“私彩”十六期,其中向外号为“十锦”的陈某乙、外号为“金华”等七人销售“私彩”并收取赌注149455元,同时还向林某某等多人销售“私彩”并收取赌注。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私彩”赌注共计二十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路**号店面“棋牌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706元。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账本、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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