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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犯陈某乙(已判决),先后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瀛村一“猪场”及黄石镇沙坂村五一街180号开设赌场,约定各占股一半,二人提供扑克牌等赌具,招揽赌博人员,通过玩“两支翻”的形式,供张某某、陈某丙、刘某甲等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按照每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抽取20元的比例抽取堂钱,直至被查获共计获利约1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约5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在荔城区黄石镇被抓获,并于同年6月21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伙同同案犯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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