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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东浦村张家谢某某11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手机软件上申请棋牌室房间,随后邀请陈某乙、金某某、陈某丙、张高某某等人进入其组建的“3325[2020从新开始]”默往聊天群,组织群内多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陈某甲统一管理并通过出售房卡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 500余某某。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微信账号手机截图、边锋账号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涉案财物上门交接确认清单

2.证人陈某乙、金某某、陈某丙、张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 戴文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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