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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陈某甲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横巷**号的自家住房内设置2台麻将桌供人赌博,后增至3台。起初每台每次抽水获利40元,2020年开始每台每次抽水获利50元,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约有20多人经常在该赌场参与赌博,总参赌人数众多,陈某甲共抽水获利约9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18日13时54分,该赌档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共13人,查获麻将桌三台套以及赌资9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卢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1021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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