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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强奸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上8时49分,陈某甲与郑某甲一同入住**镇**大道**酒店**房,当晚9时30分许,陈某甲、郑某甲和黎某某等人便在**房里吃夜宵喝酒。到了次日(2020年3月2)凌晨4时10分许,邢某某、黎某某等人相继离开了房间,郑某甲提出想回其男朋友陈某乙家,陈某甲便挡住郑某甲不让其离开。之后陈某甲大声向郑某甲表白说自己爱郑某甲,要死就一起死,郑某甲看到陈某甲表情很凶感到害怕。之后陈某甲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脱光,并来到郑某甲的身边,摸着郑某甲的大腿,并对郑某甲说“给不给我搞你”,郑某甲为了拖时间就回答说“等一下”,陈某甲又再问郑某甲“给不给我搞你”,郑某甲回到说“你再等一下。”话说完后,陈某甲在郑某甲不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把郑某甲的裤子和内裤脱掉后,用身子(面朝郑某甲)压在郑某甲的身上(郑某甲面朝天花板)强行和郑某甲发生性关系。这时,郑某甲不停的反抗哭泣,但陈某甲不予理睬。陈某甲为了不让郑某甲不停的反抗哭泣,便用手掐郑某甲的脖子、殴打郑某甲的大腿以及抓扯郑某甲的头发。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郑某甲下体出血感觉疼痛,哭诉要求陈某甲停止性行为,但陈某甲不予理睬,继续强行和郑某甲发生性关系直至在郑某甲的阴道里射精。事后郑某甲趁陈某甲睡着后,悄悄的离开房间并来到酒店的大厅里不停的哭泣,到了当天11时30分许,郑某甲就其被陈某甲强奸一事报警。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郑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勘查提取的红色斑迹的床单布块一块、现场用棉签提取在地面红色斑迹、现场提取的毛发12根(上述提取物已送检);

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传唤证、刑事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郑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琼公(法物)鉴字【2020】073号鉴定书;

7.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和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证人郑某乙证言1份、证人陈某丙证言1份、书证4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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