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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强奸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1时至10时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酗酒后在其位于沅江市政通学校后门安置房内对其女友姚某某殴打,姚某某提出回家,陈某甲没收其通讯工具,并反锁房门,强制扣留姚某某在其家中过夜,之后陈某甲威胁,强行脱光姚某某衣服并对其拍裸照和视频,凌晨5时许,陈某甲违背姚某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4日,已对被害人姚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1月14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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