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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劫、盗窃案)_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5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滦州市****村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刘家营乡入室盗窃6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戴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7400元;

(2)2020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再次进入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戴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40元;

(3)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第三次进入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戴某某家中盗窃,但是未盗得现金。

(4)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王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800元;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唐山市丰润区**乡**村李某甲家中盗窃,盗取现金30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甄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58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唐山市滦州市杨柳庄镇入室盗窃1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李某乙家中盗窃,盗取两小袋面粉价值约60元;

(2)2019年秋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杨**镇**村崔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1500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申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50元;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董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70元;

(5)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金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6)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张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60元;

(7)2020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李某丙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00元;

(8)2020年5月1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李某丁家中盗窃,盗窃现金660元;

(9)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陈某乙家中盗窃,盗取现金300元;

(10)2020年5月2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李某戊中盗窃,盗取现金3300元;

(1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滦州市**镇**村卢某某家中盗窃,盗取现金1600元;

综上,2019年7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共实施入室盗窃17起,获得赃款约1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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